2009年3月24日星期二

清同治三年(1864)四益堂刊《先儒张氏族谱·凡例》

清同治三年(1864)四益堂刊《先儒张氏族谱·凡例》

  一、谱内人名、地名及序跋、传赞中有干忌讳与过分者,现奉上谕,严切详明,凡遇违碍字句,各宜恭避,或更易,或缺笔,或加旁,务宜细心检点。

  二、公祖之讳,合族不用为名;支祖之讳,本房不用为名;前后派字,合族不用为名,亦不得擅行私改。五服以内,字号不得雷同,至书各亦不得雷同,以免日后冒宗之弊。有雷同者,改生不改没,改卑不改尊,改晦不改显,否则改字不改音。

  三、谱分欧、苏两体,欧体合历代以为图,而事难考;苏体分历代以相次,而源委难稽。兹谱两体兼用,先尊欧式作总系开支,使源委清晰,后尊苏式详各房履历,使事迹分明,此并行不悖之一法也。

  四、系表开派必以始迁宁邑者为定。查康熙戊子谱以源升公为一派组,乾隆丁巳谱以绍文公为一派组,至巳酉谱又远取九皋公为一派组,不知迁宁初祖必以南轩公送葬魏公后庐墓于斯,方可称之。今则以木式公为开派组,以绍文公为归宁支祖。

  五、葬地只载郡区、地名、山向、碑志,若非宁邑界内者,必详勒某省某县。至合葬、附葬、叠葬亦只载明上下左右坐势,不载文禁,免滋讼端。其地名屡见者,略郡区;改葬者,载新穴;无后者,亦注其家。

  六、谱有不得入者。出家子虽一本,以妨宗不入;异姓子虽富贵,以乱宗不入;妻无子夫在而出嫁者,以义绝于夫不入。

  七、谱有必入者。随母所去与出抚异姓,皆均可以归宗。即旧谱失载,实系本支,虽单寒不可不入。至旧谱所载往外者,不可遗漏,必令亲房往查;若往外无着,本房难以往查者,亦不忍遽弃,必以始迁者名下,注"往外"二字。

  八、谱有略载者。九岁以上没者,于父母后某子名下注“殇”字。妻有子改醮者,注姓氏及生年月日时;或改醮无子而夫抚子者,如之;若无子早丧而夫另继娶者,不可忘结发,书“元配”,详葬所。

  九、母以子贵,无嫡庶也。如娶某氏后,书生子几,或续娶后又书生子几;有妄,则书又娶某氏,后生子几,不必拘论长幼,各依其母而归。

  十、传赞所以扬美,亦以征信,务使简括确当,不得过实。其旧谱已载者,删选入刻;其新传赞必公察其人,可登者,方许刻入。

  一、妇人未膺锡典,旧有通称孺人者,殊属倍分,必夫贵或子孙贵,方可循阶而称,否则只称某氏。

  十二、谱共八十一册,昭用十字文颁号发给,注明某房某人,用钳盖记,以杜或借或售之弊。日后会验,倘字号钳盖不符,即以假冒。

  十三、派语上下等字俱宜敬避,有犯上祖讳者,有命名雷同者,今悉改正之。凡后之取名者,各行敬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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