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無股本之擔保有限公司
THE COMPANY ORDINANCE (CHAPTER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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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nd not
having a share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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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WORLD ZHANG CLAN ASSOCIATIO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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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張氏總會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無股本之擔保有限公司
世界張氏總會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大綱
| 1 | 本公司名稱為 [世界張氏總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會)。 |
| 2 | 本會的註冊辦事處設在香港。 |
| 3 | 本會的創立宗旨為: |
| (a) 接管原有未經註冊的[世界張氏總會]之資產與負債,並有效地履行權利,義務,責任及宗旨。 (b) 促成香港及其他地區張氏宗親之間的社群精神,增進友誼,福利,工業,商業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了解。 (c) 為張氏宗親及本會會員舉辦會議,促進與提高張氏宗親及本會會員的友誼與福利。 (d) 促進,加強及提昇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之教育與文化發展,以及學術交流。 (e) 為會員提供溝通渠道及聚會地點,加強合作,交流意見,為本會及會員帶來利益。 (f) 團結張氏宗親的力量,加強世界各地張氏宗親的經濟與社會地位。 (g) 當本會理事會認為可為本會及會員帶來利益時,可支持或發起任何動議,活動,策劃或計劃。 (h) 符合本會的宗旨,可接受任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不論是附帶或不附帶條件之任何信託。 (i) 為了慈善目的,可捐助慈善事業。 (j) 為了本會的權利或需要或便利,可購買,租賃,交換,租借或擁有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產業。 (k) 為了本會的權利與利益,可聘請律師,法律顧問和代理人,處理,辯護,妥協和解決任何控告,訴訟及起訴。 (l) 為了本會的工作需要或便利,可建設,保養,修理,拆除,更改,發展或重建任何建築物。 (m) 為了達致宗旨目的,可出售,改善管理,發展,租賃,抵押,典當,出讓或處理本會的產業和財物。 (n) 當本會理事會認為適當時,可進行投資及處理本會非即時需用的錢財。 (o) 通過捐款或其他方法籌款,並授予會員特權。 (p) 本會將以適當的方式借錢及籌款。 (q) 當本會考慮到為達致增進宗旨目的,可印刷與出版報紙,定期刊物,書籍或單張及其他刊物。 (r) 擔任任何慈善或其他機構或機關任何財產或基金的信托保管人或經理人。 (s) 承擔及執行任何信托擔保是沒有或有代價的。 (t) 在銀行開立銀行戶頭,作為發出,接受,承認,轉讓,折扣與洽商匯票,期票,支票及其他類似証券的用途。 (u) 作為執行以上全部或任何事項之本人,代理人,承包人,信托人或相反,或通過信托人,代理人或相反,單獨或與其他人聯合。 (v) 在本會理事會管制與指導下進行業務。 (w) 進行所有的事項,有助於達致本會以上全部或任何之宗旨目的。 | |
| 4 | 本會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
| 5 | 本會的收益和財產,不論是從何得來,只可用於促進本會章程所列明之宗旨,不可以股息,花紅或任何方式的利益,直接或間接付給或轉讓予本會會員。但支付對本會提供忠實服務的職員,僱工,會員之合理酬勞不在此限。 |
| 6 | 本會每一會員須承擔,若本會於其擔任會員期間或其後一年內清盤,償還本會所有的欠款和債務,清盤費用以及調整攤付各方權益的費用,以不超過港幣一百元為限。 |
| 7 | 若本會在清盤付清所有欠款和債務後,尚有剩餘任何財產,該財產不得分配予本會會員,本會解散前的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將其付給或轉讓予其他與本會有同等宗旨的社團,此等社團亦須具有受本章程大綱第5條文之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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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斯里拿督張曉卿 拿督張仕國 張強開 |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無股本之擔保有限公司
世界張氏總會有限公司
公會章程
緒言
| 1 | 本章程之文句應照下列詮釋: |
| “會員常年大會”乃指本會每年一次的會員大會。 “本章程”乃指本會現有的章程。 “本會”乃指世界張氏總會有限公司。 “會員”乃指本會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理事會”乃指本會現有的理事會及大多數理事出席及表決的理事會議。 “理事”乃指現有理事會的成員。 “會員特別大會”乃指在本章程下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乃指會員常年大會及會員特別大會。 “香港”乃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例”乃指香港的公司法律及其他現有的法例或取代及新的法例。 “鋼印”乃指本會的鋼印。 “會長”乃指本會現任理事會的會長。 “副會長”乃指本會現任理事會的副會長。 “工委會”乃指本會現有的工委會及大多數工委會成員出席及表決的工委會會議。 | |
| 文字的單數含意包括複數,複數含意包括單數,文字的男性含意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 | |
| 如以上所說的,本會受本章程約束之日有效的法例或任何法定修正規定之任何文字或辭句,如果與主題或文章沒有矛盾,與本章程具有相同的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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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會的會員人數是無限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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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會創立的宗旨與目的,表述於本會的章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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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a)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b) 世界各地張氏宗親會,廖氏宗親會,簡氏宗親會,顏氏宗親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c) 張氏宗親,廖姓宗亲,简姓宗亲,颜姓宗亲,年滿十八歲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d) 凡欲申請為會員者(本會章程發起人除外)必須填寫表格及簽名,由兩位會員提議及附議,理事會的決定是最後與終決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有法定人數出席的理事會可決定會員之申請程序,設立小組處理會員申請,規定該小組的法定人數及程序。 |
| 5 | 本章程第4條文所說的本會章程發起人於本會註冊日期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
| 6 | 申請入會獲准後,申請者須交付理事會規定之入會金,年捐及其他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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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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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會員須遵守章程及理事會規定之細則,應盡下列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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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助本會推動會務; (c) 交付會費及費用(如有); | |
| 8 | 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參與活動及享有會員的權利。所推派的代表,享有會員所有的權利與義務。會員可隨時撤銷代表及委派新的代表。委派及撤銷代表須根據理事會規定之方式及表格由會員簽署通知方為有效。 |
| 9 | 會員之權益純屬個人性質,不得以個人意願或法律行動予以轉讓。 |
| 10 | 會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須退會: (a) 寫信通知本會其辭職; (b) 發現精神錯亂或患上精神病; (c) 宣告破產或在任何破產法例條文下與他的債權人談商償還債務或受刑事案監禁或理事會認為他已離開香港逃避審判或被公共服務局以不名譽事解僱。 (d) 團體宣告清盤,解散或破產。 |
| 11 | 任何會員拖欠本會任何錢款逾三個月,本會可停止其會員權利,寫信通知他在指定日期內交付。若在通知後一個月沒有交付,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
| 12 | 任何原因被終止會員資格的會員,不得要求退回已經交付之會費,入會金或其他錢款,並須付還在退會時所欠的會費,入會金及其他錢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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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細則,或理事會認為其言論或行為有損本會利益或名譽,或抵觸或不遵守本會意見或政策,理事會有責任寫信通知該會員,給予機會在為其召開的理事會議上解釋其言論或行為。 |
| 14 | 若不出席解釋,或理事會對其解釋不滿意,理事會將通知該會員辭職,若在兩星期內沒有照做,理事會議3/4多數理事通過,其姓名將在會員名冊上被刪除及喪失會員資格。 |
| 15 | 若理事是原告或是該控訴的自我,他不得出席任何調查該事項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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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由理事會決定一時間(不超過上次會員常年大會日期15個月)及地點,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
| 17 | 除了會員常年大會,其他的會員大會均稱為會員特別大會。 |
| 18 | 理事會成員認為適當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在法例113節條文請求下亦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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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會員常年大會及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員大會的通知書須於21天前發出,其他會員大會的通知書須於14天前發出(任何情況下 分派日及既定日除外),通知書須註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果是特別事件須說明事件的本質,分發給本章程或法例規定享有收到通知書的人士。惟在全部或 法例規定的比率有權出席會議及表決權的會員之同意下,將以會員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召開不是會員常年大會之會議。 |
| 20 | 偶然遺漏發給會議通知書予任何享有收到通知書權利的人士,或沒有收到該通知書,不能使任何會議通過的決議案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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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會員特別大會及會員常年大會所處理的事件均視為特別事件,除了接納帳目,資產負債表,理事會報告,審計師報告,理事會選舉,聘請審計師及規定其酬勞金。 |
| 22 | 任何會員大會不可處理事項,除非有表決權的法定人數出席至會議結束,法定人數是不少過2名會員。 |
| 23 | 若在規定的會議時間半小時內沒有法定人數出席,會員要求召開的會議就解散。任何其他情況召開的會議將展期至下星期同樣的時間及地點召開,假如展期的會議在規定的會議時間半小時內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
| 24 | 會長,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替,擔任主席主持所有的會員大會。假如會長或副會長在會議規定時間15分鐘後沒有出席,或他們事先通知不能出席,出席的有表決權的會員可推選他們的夥伴主持會議。 |
| 25 | 會長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同意(或受會議的指示)可隨時隨地展延會議,但只能處理會議未完成的事項。會議展期超過10天,展期的會議通知書須照章程第19條執行。除以上所說者外,其他展延處理事項的展期會議無須分發任何通知書。 |
| 26 | 任何會員大會決議案是以舉手方式來表決,除非至少有10名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或代表要求(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以 投票方式來表決。會長宣佈以舉手方式表決的結果,以顯著的大多數,或失敗,將那結果記錄在本會的議案簿,作為終結事實之證據,無須票數或比率說明支持或反 對該決議案。 |
| 27 | 若以投票方式表決,會長將指示以這樣的做法進行,投票的結果決定會議的決議案。 |
| 28 | 若票數相等時,不論是舉手或投票,主持會議的主席享有另投一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
| 29 | 以投票推選主持會議的主席,或會議延期的問題,須即刻進行。其他以投票決定的問題,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決定時間進行。 |
| 會員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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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每個會員都有一票權,不論是舉手或投票。 |
| 31 | 拖欠本會任何錢款超過3個月的會員,其本人或受委托代表其他會員,在任何會員大會上沒有選舉權。 |
| 32 | 選舉權將予以其本人或受委托人。 |
| 33 | 委托書須由委任者親手書寫。 |
| 34 | 委託書須於會議或展期會議規定時間前48小時交到本會註冊地址或指定的其他地址,若是投票須在規定投票時間前24小時,否則委托書將無效。委託書超過執行日期12個月將失效。 |
| 35 | 雖然本人已經逝世或精神錯亂或撤銷委託,如果在會議或展期會議開始前沒有收到上述有關逝世,精神錯亂或撤銷委託的通知,委託書之表決權仍然有效。 |
| 36 | 委託書的格式將由理事會決定。 |
| 37 | 委託書將視為授予權力去決定或參加投票。 |
| 38 | 不使本章程第8>條文會員的權利受到損害,本會團體會員的理事或管理單位可以議決授權一個人為其代表出席本會的任何會員大會,被授權的人享有同等的權力代表其委託的團體行使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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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本會的事務授權理事會管理。 |
| 40 | 本會理事會人數不少過2人,至本會會員大會另行決定為止。 |
| 41 | 本會第一屆理事會成員是由本會章程大多數的發起人以書面推薦的,任職至第一屆會員常年大會時止。 |
| 42 | 本章程41條文所說者除外,所有的理事會成員是由會員常年大會選舉的,任期年至第二個會員常年大會選舉時止。所有退休的理事會成員可以再參加選舉。 |
| 43 | 理事會成員之間可選出1名會長。只有张姓宗亲可以被选为缚鹌。 |
| 44 | 只有本會的會員才可以被選為理事會的成員。 |
| 45 | 理事是團體會員可委任一位代表出席理事會議並執行理事的職權。受委任的理事代表享有理事所有的權利與義務。理事可隨時撤銷代表及委任新的代表。委派及撤銷代表須根據理事會規定之方式及表格由理事簽署通知方為有效。 |
| 46 | 理事會任何臨時空缺,理事會可以決定填補之。任何被選的理事會成員其職權至理事會的任期屆滿時止。 |
| 47 | 本會可通過普通決議案擺免任何理事會成員於其任期屆滿之前,並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其他合格的會員替代之。任何受委任的理事會成員其職權至理事會的任期屆滿時止。 |
| 48 | 理事會的成員不能接受薪金及酬勞金,但本會可以補償其為本會服務所花費之旅費及其他正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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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展期及定期開會。會長要求或1/3理事會成員寫信給義務秘書說明要求召開該會議之目的,理事會得召開會議。 |
| 50 | 會長,或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理事會議,如果他們在規定時間15分鐘後都沒有出席,那些出席者可推選他們的夥伴充當會議的主席。 |
| 51 | 理事會的法定人數是理事會成員2位,處理理事會事務方為有效。 |
| 52 | 理事會處理任何事務須以大多數舉手決定,如果表決結果相等,會議的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
| 53 | 理事會的繼續成員只是填補空缺湊足法定人數召開本會的會員大會,別無其他目的。 |
| 54 | 理事會認為適當時,將以傳遞文件方式處理他們的事務,書寫的決議案經過所有的理事批准生效,即等於理事會議通過一樣。 |
| 55 | 本章程第53條所說者除外,有法定人數出席的理事會議有權執行本章程授予理事會所有的職權,權力及指示。 |
| 56 | 當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委任由理事會成員及會員組成的小組,使其有效地執行職務,並委託該小組權力或任務,此項規定不阻止理事會履行或執行或在任何時候收回所委託之權力及任務。 |
| 57 | 任何會員可以受委任為任何小組的組員,雖然他不是理事會的成員。 |
| 58 | 委任的小組須依據理事會所授予的規章執行職權。 |
| 59 | 任何人士作為理事會或小組的成員,雖然在事後發現所委任的理事或小組成員是不恰當的或他們之中有任何人是不合格的,他們在理事會或小組會議所作的事情仍然是有效的,就如每一個受委託的人士是理事會或小組的合格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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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本會的事務由理事會管理,執行本會所有的權力,代表本會所有的動作,會員大會所執行的而法例或本章程沒有要求的動作,但是任何細則不得與章程及法例有矛盾,會員大會制訂的細則不得使本會先前的動作無效。 |
| 61 | 無損於本章程第58條所授予的職權,理事會有下列權力: |
| (a) 他們認為以適當的條款與約章進行租賃,購買或取得本會的產業,權力及特權,並付還相同的現金,債券或其他本會的証券。 (b) 他們認為可促進本會的目的,而訂立契約付諸行動及進行所有的事項。 (c) 履行本會所有的抵借權力而法例或本章程沒有要求者,須經本會的會員大會方可執行。 (d) 為了執行本會之宗旨目的,製造,給予,接受,承認,轉讓及洽商匯票或其他相似的証書。 (d) 委任並隨他們的意思撤銷或暫停經理,代理,秘書,文員,僱員及工人執行本會的事務,規定這些人的權力及任務及確定他們的薪金或酬勞及批准由本會的基金付還。 (e) 委任任何公司,商行或人士或團體作為本會的代理人,為該目的給予該權力,職權,決定權及該段期限及依照該條件,當他們認為適當時。 (g) 進行投資及處理本會非即時需用的錢財,隨時決定該抵押及該作法。 | |
| 不合格的理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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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理事會成員在下列情況懸空: |
| (a) 已死亡或破產或無還債能力或只還部份債務; (b) 精神錯亂或神志不清; (c) 已停止本會的會員籍; (d) 已寫信通知本會辭職; (e) 在本章程第47條款下通過決議案被撤銷職務; (f) 註冊或非註冊的團體或其他團體已清盤,解散或破產。 | |
| 工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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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當理事會考慮到需要有效地推行職務,可隨時委任工委會並給予權力與任務,此項規定不阻止理事會執行,實行或隨時收回所委托的權力及任務。 |
| 64 | 工委會之間可隨時互選1名主席。 |
| 65 | 任何會員可受委任為工委會的成員,雖然他不是理事會的成員。 |
| 66 | 受委任的工委會,依照理事會規定的規章執行所委託的職權。 |
|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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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本會會員大會可隨時制訂,增加,修改或廢除本會的章程細則,本會會員,職員,僱工及代理必須遵守,細則與本章程不得有矛盾。 |
| 名譽會長及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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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理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享有出席理事會議的權力,但沒有表決權。 |
| 69 | 理事會可委任本會的法律顧問,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一樣。理事會可決定法律顧問的薪酬,如有。 |
| 義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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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義務秘書及其任期是由理事會委任的。只有张姓宗亲可以被选为絷兴秘书。理事會可隨時委任一位助理義務秘書代替義務秘書的位置,如果沒有義務秘書或義務秘書不能勝任。 |
| 71 | 義務秘書須保管本會的章程及細則。他須保存准確記錄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的所有程序及本會全部書信及程序。 |
| 義務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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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務財政及其任期是由理事會委任的。只有张姓宗亲可以被选为絷兴财政。理事會可隨時委任一位助理義務財政代替義務財政的位置,如果沒有義務財政或義務財政 |
| 73 | 義務財政須負責本會所有錢款的收入。義務財政,當他缺席時助理義務財政,本會全部錢款收入須足夠清償欠款。 |
| 74 | 本會所有的錢款收入須存放在指定的銀行,由理事會決定所有支票的簽署方法。 |
| 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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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本會的鋼印不得附蓋於任何文件,除非理事會決議授權兩位理事會的成員在場,由該理事會成員簽署所有的文件並在他們面前附蓋。 |
| 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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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事會須妥善保管本會帳簿,所有錢款的收入與付出以及本會資產與負債的收益與費用。 |
| 77 | 帳簿須放在本會的註冊辦事處或其他理事會認為適當的地方,公開讓理事會的成員查看。 |
| 78 | 事會可隨時決定在什麼時間和地點和條件或規則將本會的帳簿公開讓非理事會成員的會員查看,會員(非理事會成員)沒有任何權力查看本會的帳目或帳簿或文件,除非獲得法例或本會章程或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授權。 |
| 79 | 理事會須根據法例第122節隨時準備在會員大會陳列收入與付出帳目,資產負債表及報告。 |
| 80 | 在本會會員大會日期前21天寄給所有的會員一份須在本會會員大會陳列的資產負債表(包括法律要求的文件)。 |
| 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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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委任根據法例條規執行任務的查帳師。 |
|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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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每位享有收到會員大會通知書的會員須在本會註冊在香港能寄發通知書的地址,如果任何會員沒有這樣做,通知書將以任何以下所說的方法寄給該會員最後所知的商務處或住家,或如果沒有,將張貼在本會的註冊辦事處一個星期。 |
| 83 | 本會可將通知書親自交給會員或郵寄至其註冊地址。 |
| 84 | 通知書郵寄後,即視為正當地處理地址,郵資,郵寄一封信含有通知書,在郵寄後二十四小時生效。 |
|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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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法例358條文下,本會須補償理事會,工委會,小組的成員,他們被授權代表本會進行不論是民事或刑事之訴訟所產生之所有債務。 |
| 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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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須遵守公會章程第7條關於清盤或解散的條款。 |
| 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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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任何有關本章程及細則之闡釋交由理事會作最後的決定。 |
| 本會章程發起人: 丹斯里拿督張曉卿 拿督張仕國 張強開 附註:本會章程以英文註冊為准。翻譯成中文供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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